4.發行條件(含既得條件、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)之決定方式: (一)既得條件: (1)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,未曾有發行辦法規定有關違反契約、義務、規則等情事,且期滿日前一年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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